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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程序有哪些?

財務管理程序

1目的

規範全市國稅系統財務管理行為,理順財務關系,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有效發揮財務管理職能,確保國家財產物資安全完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國稅資金在管理、使用、審批過程中處於受控狀態。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市財務管理。

3責任

3.1市局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市本級和各縣(市)局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資金調度、撥款、資金監督檢查、資金取得和使用的財務審計和會計核算。

3.2縣(市)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級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縣(市)局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管理,是市局的報賬單位。

3.3各級監察室是同級財政監察單位,負責對同級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3.4會計電算化管理,統壹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系統財務管理軟件、國家稅務總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軟件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系統。

4工作程序

4.1預算計劃編制和審批

年初,市局財務管理處根據省局預算安排,編制全市國稅系統年度預算計劃,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各縣(市)局根據市局預算安排編制年度預算計劃,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4.2撥款審批管理

市局財務管理辦公室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對撥付資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市局財管處根據省局撥款進度和相關處室、單位提交的意見,每月填寫《紹興市國稅局撥款審批表》,交財管處負責人審核。

財管所負責人將審核後的《紹興市國家稅務局撥款審批表》送分管局領導、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領導審批後,下撥到縣(市)局及相關處室、單位。

4.3銀行賬戶的開立、撤銷、變更和年檢

本級縣(市)局、分局銀行賬戶的開立、註銷、變更和年檢,應按規定填寫表格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局審核後報省局金融管理處。省局和省金融監管辦審批後,市局按規定轉批。

4.4支出審批管理

資金審批原則上實行兩次審批,分為事前審批和支出審批。

事前審批應以合理節約為原則,所有費用由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職能部門按職責權限報批。

支出審批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不得辦理預算外支出。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支出憑證合理性、合法性的審核,嚴格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審批。超過預算目標的支出(全額),由資金使用單位向職能部門提出,職能部門按職責權限報批。

4.5財務會計管理

各單位應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辦法對稅務行政經費進行核算和管理,嚴格審核各項費用,正確及時進行電算化核算。根據基建收支原始憑證,登記基建資金賬目。

4.5.1行政經費的會計管理

同級縣(市)局、分局要在規定期限內上報月報、季報和年報。各縣(市)局應於季後15天內上報行政經費季度分析,於年後15天內上報行政經費年度分析。

4.5.2全市資金核算管理

市局根據縣(市)局上報的資金憑證匯總表登記全市資金總賬,並出具相關報表。

季後25日內,向市局領導匯報全市行政支出季度分析,年度後25日內匯報全市年度行政支出分析。

向省局上報各種報表。

年後,根據省局要求,組織對全市報表進行審核匯總,上報資金決算。

根據全市基建項目安排,按照省局要求,做好縣(市)局報送信息和本級基建項目庫相關信息的匯總工作。

4.6資金出納管理

出納人員應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不得用“白條”沖抵現金,不得套取現金。保持庫存現金與賬面余額壹致,並及時將支出憑證輸入財務軟件,然後交會計進行財務處理,每月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和清點。建立檢查使用和驗證制度,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4.7資金的審計管理

4.7.1全市資金審計

按規定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審計計劃,下達審計通知,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情況。

4.7.2憑證審查

市局對各縣(市)局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進行審核和檢查,根據審核結果,發出“對賬通知”。各縣(市)局接到《通知》後,應在收到當月及時糾正,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回復局。

4.7.3按規定開展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4.7.2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4.8固定資產管理

服務中心(辦公室)和信息中心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財務管理處(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核算。使用固定資產的部門和個人應按規定保管固定資產,因個人責任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4.8.1固定資產計劃管理(包括基本建設)

縣(市)局應於每年12年底前報送下壹年度固定資產(含基本建設)購置計劃。

4.8.2固定資產(包括基本建設)的審批管理

縣(市)局購置單位價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至80萬元(不含基建支出)的固定資產,須報市局審批。

縣(市)局綜合業務用房投資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以下的由省局審核報批,縣(市)局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綜合業務用房和市國土局綜合業務用房須報總局審批。

縣(市)局將單位價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至30萬元的固定資產(建築物除外)報市局審批。處置固定資產(不含報廢),單項物品原值在5萬元以上,壹批物品原值在654.38+0.5萬元以上。原則上必須公開拍賣或委托拍賣。

市局財務管理處根據“兩權監管”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固定資產處置和購置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報分管局領導審批或報省局財務管理處審批。市局本級固定資產購置和處置需報省局審批的,由市局服務中心、信息中心提出,財務管理辦公室報省局。

4.8.3固定資產實物核算

各級財務部門應使用固定資產管理軟件進行日常核算,並定期與實物管理部門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縣(市)局應在每季度後10天內將固定資產分類明細表上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市局對縣(市)局上報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固定資產分類清單進行審核,並據此登記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固定資產總賬,由縣(市)局固定資產統壹核算管理。

4.9財務安全管理

4.9.1銀行存款管理

按照銀行結算紀律,銀行賬戶不得出租或出借。空白支票應當按照規定保管,不得簽發多頭支票、空白支票或者空頭支票。

應建立支票收款人登記簿。

銀行印鑒由會計和出納分別保管。

4.9.2現金管理

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批準的限額。

現金支出範圍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辦理,其他經濟結算必須通過銀行轉賬辦理。

加強現金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備用金制度,加強對實行備用金制度的單位和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4.9.3財務檔案管理

妥善保管和使用財務專用章,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應及時整理、裝訂成冊、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其他安全預防措施

財務軟件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崗位設置財務軟件管理員密碼,不定期更換。每月結賬前,做兩份財務數據。

設置專職軟件維護人員進行日常維護。

除正常的數據維護外,財務人員不允許隨意修改數據庫結構。

相關財務數據不得擅自披露,以加強財務數據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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