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壹種,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為了推行新的增值稅制度而使用的新型發票,與日常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發票相比,有如下區別: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發票的聯次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壹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5.發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壹律不予作抵扣用。
虛開增值稅發票如何鑒別?
時下壹些不法之徒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手法雖然隱蔽,但並非天衣無縫,總會露出蛛絲馬跡。首先從取得增值稅發票企業的財務處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虛擬購貨,簽訂假合同或根本沒有采購合同;
2、沒有入庫單或制造假入庫單,且沒有相關的收發貨運單據;
3、進、銷、存賬目記載混亂,對應關系不清;
4、在應付賬款上長期掛賬不付款,或資金來源不明;
5、從銀行對賬單上看,資金空轉現象較為明顯,貨款打出後又轉回;
6、與客戶往來關系單壹,除“采購”“付款”外,無任何其他往來;
7、與某個客戶在采購時間上相對固定和集中,資金進出頻繁;
8、采購地區相對集中。
根據以上疑點,可到當地工商部門再進壹步追查其業務往來單位,若存在下述情況,跡象則更加明顯:
1、供應商大多是個體私營者且經營期限並不長,在這些企業中,有的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有的經營期限已過,有的則被工商部門吊銷。
2、經營範圍廣、品種齊全,如建築材料、五金交電、化工原料、紡織塑料、汽車配件、電子產品、照像器材、農副產品等不壹而足。
3、註冊地址含混不清,東拼西湊,查無實處。
4、有的企業根本不存在,而是盜用他人名號進行違法活動。
針對以上情況,應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壹)購銷業務是否真實存在;(二)到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其稅務登記情況,並請稅務專業人士對增值稅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壹旦認定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則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徹底追查。為杜絕經濟犯罪的發生,從以下途徑所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在納稅申報時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購的商品未交納進項稅的不得抵扣;
2、沒有真實購銷業務而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貨款,或雖已支付又通過其它途徑轉回的,不得抵扣;
4、貨款已支付,但貨物未發生轉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實的采購業務,但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非銷售方開具的,不得抵扣;
6、盜用他人名號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
7、經稅務機關鑒定是假發票的不得抵扣。
總之,在購銷經濟活動中,票、貨、款必須壹致,否則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壹旦抵扣,無論是真票假開還是假票真開,都屬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