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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有何減免稅規定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是需要根據當地政策規定來減免個人所得稅的。

以上海為例,根據《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三年,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

第三條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享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勞動所得是指: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第四條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減征5640元。對同壹個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勞動所得,其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5640元。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第二條 減征範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的規定,我省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上海市稅務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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