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將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的,可以認定為拆分工程承包。惡意拆分觸犯了哪條法律?跟我壹起來看看吧。
1.惡意拆分違反了哪些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建築工程轉包違法嗎?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轉包容易讓沒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導致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做出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第三,如何處理建築工程的分包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施工方(總承包方或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分包方警衛設置工程管理機構並派駐相應人員在施工現場組織管理工程施工活動的行為。
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是將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施工;二是分包單位將工程分包後,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並向施工現場派駐相應人員,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關於惡意拆分違反了哪些法律。惡意拆分工程項目違反了我國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這種行為,法律是明確禁止的,也會做出壹定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