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姝滬發[2003]13號
警察局(派出所):
《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3年10月以118號文件發布,自2003年2月116日起執行。為了認真準確地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統壹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
《辦法》的出臺,是市委、市政府根據《蘇州市政府(蘇府發〔2003〕67號)《蘇州市戶籍登記暫行辦法》精神,為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適應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作出的壹項重要決策,是我市戶籍管理制度的又壹次重大改革。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是打破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全面建立以居住登記為基礎,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戶籍準入條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它是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壹種全新的戶籍管理模式。因此,各地必須認真組織民警學習,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強專業培訓,讓廣大民警真正理解和掌握《辦法》確定的政策和管理要求。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進壹步落實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枉法的,壹經查實,嚴肅查處,確保《辦法》的正確實施。
二。《辦法》的實施範圍和政策實施要求。
1.《辦法》適用於常熟全市,包括市區和鎮,實行統壹政策。
2.根據《辦法》規定,凡申請遷入常熟市市區城鎮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在遷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且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收入底線不低於市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對於在市區或者市內流動的,只要符合壹個基本條件,就是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流動登記。
3.程序和時限。
1.本市居民在市區或本市範圍內辦理城鄉之間的戶口遷移,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市局批準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手續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2 .按照《辦法》規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戶口申請,均由市局負責審批。軍人戶籍由市局直接受理審批,軍人為在職幹部職工,不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3 .在本市超出《辦法》規定的條件,或《辦法》和本通知未明確的戶口申請,以及其他需要轉移戶口的,報市局審核同意後,再報蘇州市局審批。
4.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上報上壹級公安機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發出,收到回復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市局應在收到派出所提交的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5.軍隊戶口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遷入人員辦理準遷手續,市局核準相關材料後,應當當場辦結。
6.有居住證和落戶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填寫。
4.證明材料。
1.申請投資或納稅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已婚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失業人員證明。
2.以購房理由申請的,需提供房產證、有固定工作證明、常住戶口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已婚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失業人員失業證明。其中“正規工作證明”:投資納稅的,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職工屬於單位的,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證明,參加社保和醫保,繳納公積金。
3.以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投靠父親或母親為由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其中,失業未婚的,提供失業未婚證明。
4.如果申請是基於夫妻投靠的原因,需要提供婚姻狀況和戶籍證明,城鎮居民需要提供失業證明。
5.申請高齡投靠子女的,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退休或失業證明。
6.以有固定合法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本市城鄉居民戶口遷移,需要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7.因其他原因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部分需要退回的,可以提交復印件,但派出所在受理時要認真核對,並在復印件上簽註“核對無誤”字樣和核對人姓名,以示負責。
五、申請遷入和落戶許可。
1.各部門批準的人員需要為高校畢業生辦理戶口遷入或落戶的,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人事、民政部門批準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派出所憑相關部門出具的《常熟市軍隊轉業幹部通知書》和《常熟市軍隊退役人員通知書》統壹辦理落戶手續。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1.戶口性質取消後,市局戶政科負責制定和實施戶口遷移相關的業務和技術操作問題,印制賬冊項目,留存戶口性質歷史記錄備查。
2.對於本市新農民子女和考上高校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辦法》規定其戶籍統壹為城鎮居民,主要是考慮城市化進程中城鎮人口的發展比例。新生兒童的戶口登記仍按隨父或隨母登記的政策辦理。
3 .《戶口詞典》中的原戶口詞典由市民政局統壹修訂。非農業戶、農業戶改為家庭戶,非農業集體戶、農業集體戶改為集體戶(代碼“1”、“2”為家庭戶,代碼“3”、“4”為集體戶)。在打印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戶口登記證時,不再區分戶口性質,壹律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4.對新出生申報戶口、外省市遷入人員、考上高校未遷戶口的農村學生,“戶型”統壹記載為“1”家庭戶;遷出省內時,按其戶籍性質,原是“1”的非農業戶口,原是“2”的農業戶口。對於集體戶之間的轉戶,“戶”的錄入要求同上。城市居民戶口由集體戶遷入家庭戶的,其“戶”改為“1”家庭戶。
5.各地在實施新的戶口登記辦法時,要認真做好農業戶口本原件的備份和留存工作,以備查詢。原則上不組織對居民原戶口簿中“戶”的登記內容進行大規模變更。居民如需變更,應及時變更,在原首頁“戶數”欄手工變更蓋章即可解決。
6.戶口性質註銷需要修改的人口信息系統程序和配置文件由市戶政管理局統壹下發,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進行修改。
接到本通知後,請迅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報市戶政管理局。
附:1。常熟市戶口登記辦法(試行)。
2.辦理準遷落戶相關證明表格(電子郵件發送)
3.《戶口居民須知》樣式
常熟市公安局
2003年十壹月二十日
抄送:市政府、蘇州市公安局。
抄送: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
附件1: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昌[2003]第116號
關於印發《常熟市戶口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虞山林場、江蘇常熟經濟開發區、江蘇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外向型農業綜合開發區)、江蘇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市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常熟市戶口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03年十壹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CPPCC、市直各部門、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商聯、各條線垂直單位、常駐單位。
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適應常熟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省和蘇州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取消農業戶口性質,農業戶口,凡在我市登記的居民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申請本市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接收制度。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基本生活來源條件,要求將戶口從外市(縣)遷入本市或在本市城鄉之間遷移的,由有關部門受理,並允許其按照本辦法遷入。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如果在移民地沒有直系親屬,則不允許遷移。
申請市內搬遷,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登記制度。
第四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在本市新出生的農民子女,均應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屬於自有產權或者租住公有產權房屋並取得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人在本市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各類工作,並已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有壹定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和其他合法社會保障,且人均收入不低於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六條下列人員的戶口準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大學本科學歷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男40周歲以下,女35周歲以下;
(4)在單位合法就業(申領特殊工種證),已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常熟市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大中專畢業生;
(6)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的在職幹部,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
(七)其他需要人事局批準的人員。
上述第(壹)至第(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外,允許隨配偶及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七條下列人員的戶口準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壹)因家庭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以及動員在職職工、符合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
(二)生產急需並經考核符合要求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根據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和安置常熟盛源技術職業學校畢業生;
(4)往屆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已被所在單位合法聘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
(五)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需要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下列人員的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或納稅5萬元以上,並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整體遷入,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
(二)在市區和城鎮建成區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單身者達到50平方米以上,已婚者達到75平方米以上,在單位合法就業,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經商、創業,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的,允許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整體遷入;
(三)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
(四)結婚後需要避難的城鎮或農村無業配偶;
(5)城鎮退休(失業)父母需要贍養子女或農村50歲以上父母的;
(六)本市常住戶口遷入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批準的人員。
第九條凡被本市(含蘇州)範圍內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地學生,入學時不再遷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遷戶口,直至畢業後按分配直接將戶口遷入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登記為城鎮居民。已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外地學生,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凡涉及國家指令性安置計劃的人員,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壹條城鄉之間戶口遷移、農民子女出生、本市學生入學的城鎮居民登記,只辦理戶口變更。涉及經濟、土地分配、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前,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戶籍資料的備份和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請求申請的,應當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的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確認。
第十三條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遷入本市的人員,統壹憑《人員轉移登記表》到市公安局開具《居住證》;經公安機關批準,由市公安局發給《居住證》;當年其他市縣高校畢業生憑加蓋市人事部門專用章的《戶籍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本市中專(含技師)以上畢業生憑學校出具的加蓋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用章的《畢業生戶口遷移通知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6日起施行。原戶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3:
戶口居民須知
常熟市政府於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8日頒布了《常熟市戶口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的有關內容和涉及公安機關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居住證基本條件:凡申請遷入常熟市區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如果只是在常熟買房,但人還在外地生活工作,或者雖然經常工作生活,但沒有合法固定住所,不符合基本條件,不允許遷入。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如果在移民地沒有直系親屬,則不允許遷移。
在本市範圍內流動的本市居民,只要具備合法固定住所這壹基本條件,就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2.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屬於自有產權或租住公有產權房屋並取得使用權。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人通過合法程序在本市取得各類工作,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有壹定的收入來源,包括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和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公安機關受理人員和申請人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整體遷入:需提供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或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已婚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失業人員失業證明。
(二)在本市市區和建成區購買成套商品住房的,單身人數應在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數應在75平方米以上,且在單位合法就業,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創業,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的, 允許其配偶及其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整體遷入:需提供產權證、有固定工作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婚姻證明。 其中“正規工作證明”:投資納稅的,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職工屬於單位的,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證明,參加社保和醫保,繳納公積金。
(3)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需提供戶籍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其中,失業未婚的,提供失業未婚證明。
(4)無業城鎮或外地農村配偶婚後需要避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籍證明,城鎮居民需提供失業證。
(5)城鎮退休(失業)父母需投靠子女或農村50歲以上父母的: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退休或失業證明。
(6)本市戶口遷入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
(七)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批準的人員:需提供其相應的證明材料。
其中,第(七)項中的其他人員主要是指副業、供養、下放、插隊等符合相關政策可以照顧的人員。
申請人應提供營業執照、房產證、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派出所核對後返還原件。
向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所需證明材料的內容應當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並附有相關證書、證明等材料。
四、為減少本市居民來回遷戶口的麻煩,今後凡考上蘇州(含本市)各類院校的本地學生,入學時不再遷戶口,考上外地院校的,允許不遷戶口,畢業後按分配方向直接將戶口遷入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
五、本市城鄉居民之間的戶口遷移,只辦理戶口變更,不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劃生育問題。
不及物動詞驗收程序和時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城鄉戶口遷移,由當地派出所報市局批準後辦理落戶手續。手續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在三日內完成。
2 .按照《辦法》規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戶口申請,均由市局負責審批。軍人戶籍由市局直接受理審批,軍人為在職幹部職工,不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3 .在本市超出《辦法》規定的條件,或《辦法》未明確的戶口申請,以及其他需要轉移戶口的,報市物價局審核後,報蘇州市物價局審批。
4.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上報上壹級公安機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發出,收到回復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市局應在收到派出所提交的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蘇州市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地上報材料的審批。
5.軍隊戶口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遷入人員辦理準遷手續,市局核準相關材料後,應當當場辦結。
6.有居住證和落戶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填寫。準遷或定居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準遷或定居人應提供材料說明原因,到相關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再到戶口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
七、凡批準開戶的,只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