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超過按投資比例計算的金額,未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如何處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為免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所得。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現行法律法規認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股利”的行為,投資者按照全體股東約定取得的超過出資比例的股利,也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股權投資收益,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報免稅投資收益。
但各地稅務機關在具體執行中可能對該問題有不同理解,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