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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怎樣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怎樣確定

壹、定義: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壹種稅賦。

二、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關於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怎樣確

壹、定義: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範圍的土地為征稅物件,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資源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壹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麽定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中,新征用的耕地什麽時候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土地征用分為征收和使用兩個階段,國土局代表國家依法征收土地,單位或個人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在征用分離的情況下,“新征用的耕地”還可以“少”繳壹年城鎮土地使用稅。首次有償取得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的耕地部分,可以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滿壹年起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即可以“少”繳壹年。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是如何確

財稅[2008]152號: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如果某企業將房屋買給房地產企業,房屋未被拆除(沒終止納稅),這時要看權利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權利未發生變化,要繼續納稅。如果“合同簽訂”明確了轉移時間按財稅[2006]186號規定,由承受方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相反,對賣土地的壹方應該是合同簽訂日終止納稅。

對狀態是狀態應該理解為是否改變原狀,和實物發生變化相近。如:原來的房屋是辦公樓,現在變成商場了,原來的土地是上有條上河,現在填平了。不改變納稅主體,但可能涉及計稅依據變化,壹部分終止納稅,同時又產生新計稅依據。

自2009年1月1日起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截止時間按此檔案規定。

了商品房,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發生納稅義務

國稅發[2003]89號: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壹)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何時為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

土地使用權分割並轉移完畢的次月為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

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何時終止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或單位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後即可申請土地分割登記,土地分割完畢,業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房地產公司不再繳納已經分割出去的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壹)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上述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銷售交付給購房人的當月月末,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

您好!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開發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開發商開發土地或房地產,只能是國有土地;如需在集體土地上實施開發的,該幅集體土地也必須經過 *** 征收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實施開發。

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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