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服務或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耗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勞務或者運輸勞務;
4、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外購商品、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的不動產消耗;
5.不動產在建工程非正常損失所耗用的外購貨物、設計勞務、施工勞務,以及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買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服務,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的項目和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除外),其進項稅額應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抵扣;無法確定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