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所在的江浙滬是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地區,然而,經濟的高速增長卻面臨著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的壓力。水汙染、大氣汙染和耕地汙染等壹系列問題,特別是在最近頻頻發生在江河流域的“跨界汙染”,都牽涉到區域經濟內人與自然如何協調發展的課題。2004 年6 月,江浙滬三地政府環保主管在杭州***同發表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環境合作宣言,這是國內第壹份關於區域環境合作的宣言,認為環境問題本質上是跨越行政界限和地理空間的,解決跨區域的環境問題,需要江、浙、滬以及長江三角洲各城市之間協調發展,將環境合作融入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整體戰略之中,充分運用市場手段改進和發展環境管理新模式。對跨行政區域汙染事故的處理,雖然己經出臺了《 環境保護法》 、《 水汙染防治法鴻專門的法律、法規,各個城市也都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方案,但從實踐來看,相鄰行政區分散治理、難以做到協調統壹,責任難以認定,致使很多跨界汙染事故得不到及時處理、妥善解決。
二、區域環境治理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
(壹)區域環境治理受行政區域劃分的制約,難以起效上遊排汙,下遊叫苦。這邊治理,那廂汙染,而履行環境管理職能的政府卻有轄區之分,造成了環境治理的現實困境。現行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只要求本地政府對本地環境負責,這很容易形成只掃門前的現象,這是導致“跨界汙染”久拖不決、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環境問題,無論對企業還是地區,近期支付的都是“隱性成本”,似乎當期獲得好處的是自己,浪費資源、損害環境的後果可以由社會或者他人分擔,這在“跨界汙染”問題上尤其突出。環境問題首先面臨的是區域發展的問題,沒有跨越行政邊界的聯合行動,百姓和社會都將飽嘗苦果。“跨界汙染”和行政分割體制之間的不協調,己經成為導致中國環境質量總體惡化的壹個主要因素。
(二)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忽視經濟手段
《 環境保護法》 、《 水汙染防治法》 是治理長三角區域汙染的有效保障。在實施中必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逐利本性與執法成本高所形成的環境保護執法障礙,但是卻經常發生忽視經濟手段的問題。這種突出表現為:壹是經濟手段弱於行政手段。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總體上仍未擺脫利用行政手段遏制環境汙染的傳統思維方式,在環境執法中這種“後遺癥”表現得更為明顯,不僅造成執法手段簡單化,更容易導致環保部門在處理日趨繁重的環保事務時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執法預期效益低於執法交易費用。最佳的執法制度應當是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耗費獲取最大的法律效益,但現實是,環境執法效益達不到法律預期。三是處罰數額低於環境損害成本。當前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設置普遍過輕,懲罰性不足、制約力不夠,造成某些違法者無所忌憚。四是環境執法與現實經濟條件之間存在差距。目前環境立法和執法工作在壹定程度上忽略了日益擴大的區域間經濟發展差異,忽略了經濟因素及環境容量問題。環境執法障礙的大量存在,增加了環境法律的設計、實施及監督成本,影響執法效率和水平,導致執法低效。
(三)以排汙交易制度為基礎的環境管理手段不完善根據環境經濟學的價值理論和經濟外部性理論,利用環境資源應該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對於按照環境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的生產、生活活動,應該征收相應的環境補償費用。排汙費現在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治理汙染的做法,是政府利用經濟杠桿管理環境的有效手段之壹,但在目前征收面不斷擴大、法律依據不斷完善的情況下,排汙交易征收工作中出現了壹些問題。交易程序不合法、交易費未公示、交易費沒有足額征收表現尤為突出。
三、促進區域環境治理的對策
(壹)環境治理需要建立合縱聯盟,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在現在的環境保護合作基礎上逐步擴大範圍、層層深入是長三角區域環境合作的基本路徑。最初的合作形式可以在經濟合作和對話的框架下討論環境發展與經濟之間的關系。建立專「〕 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機制,***享環境監測信息,建立區域內的重大環境事件的通報機制,汙染整治工作的協作機制,從而強化區域內的環境執法,這是基礎階段。再建立定期的環境論壇性質的合作組織,定期研討研究本地區的環境狀況,協商制定長三角地區統壹的環境規劃和環境目標。最高的合作形式是建立壹個常設的具有權威的環境區域保護組織,明確各地環境保護責任和保護目標,加強責任監督,對環境問題采取統壹行動。
(二)以尋求***同的利益作為治理基礎,不斷提升治理的深度
從國際環境治理和其他國家區域環境治理的經驗來看,壹般以尋找各方***同的利益基礎作為突破口,進而擴展到其他領域。水域汙染以及50 :排放可以作為壹個這樣的基礎。早在2002 年,浙江的嘉興與江蘇的蘇州就建立了邊界水汙染防治制度和水環境信息通報機制,雖然對於長三角而言,開展區域環境合作不乏基礎,但是如何在很多問題上有壹盤棋的考慮,還需要個行政區域聯合起來。應充分發揮兩行政區域內環保部門現有資源,有計劃地開展對跨行政區流域水體功能的研究,為跨行政區流域水環境的國家專門行政機構統壹規劃流域水資源、治理流域水汙染提供思路和依據。由國家成立跨省流域水環境治理的專門行政機構,為便於實施的有效性和方便性,組成機構的成員大部分可從流域所跨兩省(市)中就近就地任派。在建設建立跨行政區環境治理工程中,加大市場化運作力度,更多更好地運用社會資金乃至國外資金,更多更靈活地采用企業化運作模式,從多角度增加水環境保護投入,保證跨行政區流域的治理成效。(三)加強環境執法的配套措施,引入更多經濟機制長三角地區的經濟合作己經有10 多年的歷史,將環境問題納入經濟合作範圍考慮,是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優化區域經濟結構,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必然選擇,因此要真正解決環境執法難的深層矛盾,需要利用市場機制對環境資源優化調節配置,順應經營主體謀求最大利益的經濟動機,在立法、執法上促使其朝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方向流動。要運用價格、稅收、金融等宏觀經濟政策,對形成執法不力的因素作調整,消除執法不力的經濟基石,構築依法行政的條件。在配置執法權利、義務時,要合理地運用法律於環境、社會、經濟各領域之中,力求以最小的人、財、物的消耗和最小的法律成本,達到執行法律的目的,實現環境法律的經濟職能。從經濟的層面協調以解決環境執法(上接第48 頁)問題,同時需要引入市場化的經濟機制。第壹,經濟補償機制。壹方面,雖然我國己經建立了部分經濟補償機制,如排汙收費制度、征收資源稅等,但是應該適當提高排汙收費標準,擴大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同時加快生態環境補償費的立法進程,開征生態環境補償費。另壹方面,建立綜合補償機制,實施差別化區域環境管理政策,可以適當的把整個區域劃分為優化開發區域環境保護;重點開發區域環境保護;限制開發區域環境保護;禁止開發區域環境保護。第二,經濟賠償機制。應制定帶有懲罰性的環境問題損害賠償制度。目前,跨區域的環境損害問題越來越突出,需要加快制定區域間賠償辦法。第三,經濟處罰機制。應該根據違法者違法行為的性質、違法者從違法行為得到的收益以及或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來確定罰款數額,對違法行為不應設置最高罰款限額。第四,經濟激勵機制。對遵守環境法律的行為,可以通過差別稅收、信貸優惠、給予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等措施,給予壹定的獎勵。
(四)創新環境管理手段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與國家環保總局於1997 年就開始在長三角實行排汙權交易試點,己經積累了壹定的經驗。壹個可以利用的管理手段是把總量控制和排汙交易結合起來。目前,長三角地區己經開始試點二氧化硫的排汙交易,總量控制是按照行政區域進行總量分配,排汙交易也是通過行政條塊進行控制,但是燃煤電廠的高架源二氧化硫汙染不以省界、市界為限,而是區域性的,因此,需要壹個大範圍流域和地域的區域性合作,同步治理,同步監控。在進行總量控制時,要對汙染物監測、年度排放審核、總量分配信息交流、總量核算、違法行為協查等方面建立協調機制,突破現有體制障礙取得壹致,搭建跨省市排汙交易的平臺。長三角區域環境合作為排汙交易創造了新的空間,壹方面在跨行政區劃在區域內進行指標分配更符合汙染控制的實際,另壹方面可以建立更大的交易市場,解決信息不暢、不公開、協查不力等方面的問題。
(五)引入科學的戰略環境評價方法
加強對區域投資項目的環境監督管理己經成為長江三角洲城市環境治理的***識。在環境治理實踐中應用戰略環境評價方法,可以彌補單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不足,將環境、社會和經濟作為壹個整體進行系統的綜合評價,並在高層次決策之前提供廣泛的可選方案和環境措施。長三角城市發展的區域性環境特征決定了區域環境評價方法在戰略環境評價的實踐中有著積極的作用。其中地理信息系統為代表的空間分析技術己成為戰略環境評價的重要技術工具。地理信息系統可以通過可視化的形式表達出政府的政策、規劃及環境背景,運用空間分析功能及環境預測模型和決策分析模型技術可以在不同方案的環境影響預測中發揮重要作用,為戰略環境評價中評價因素的確定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戰略環境評價方法己經成為評估環境影響的新領域,其方法體系也將在實踐中得到進壹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