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也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天通知員工。當然,也不排除壹種可能。試用期滿不順延,直接按考核不合格確定。我不知道妳們那裏的慣例。我們在試用期受到處罰。根據情況,認為不符合試用條件的,待有關黨組織試用完畢後,取消現任職務。否則將延長試用期,然後按正常程序進行考試。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轉正是違法的。關於工作的糾紛:發生糾紛後,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視具體情況,單位能夠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 * *生產黨發展黨員工作規則》第三十二條“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較輕的,仍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應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需要繼續考察教育的,預備期可以延長,不得少於半年,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