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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正常損耗外的報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和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各項存貨發生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壹)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五)殘值情況說明;(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壹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特別提醒: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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