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
2007年4月16日,內蒙古達茂旗村民胡海龍,送妻子李林桃到該旗婦幼保健所待產。入院檢查時,孕婦與胎兒狀況壹切正常。但是在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努力,孩子卻沒能生出來。醫生決定實施做剖腹產手術。下午2時左右,胡海龍去交血液費用時,才知道醫院和達茂旗儲血庫都沒有與妻子血型壹致的血液,要從包頭市中心血站調運。由於包頭市中心血站距離達茂旗有壹定的距離(途中有限速路段最快需要3個小時左右),情況危急,家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醫院以“根據規定不允許私自采血”為由,壹直沒有同意。而在產婦處於麻醉狀態,需要輸血卻沒有血源,當包頭市中心血站送來了1000毫升血液輸進產婦體內時,已經是3個小時以後了,即當天下午5時多。輸血後,產婦有了血壓,等到18時左右第二次血液送來時,產婦呼吸心跳已經停止。胡海龍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沒有保住……
經過綜合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李林桃母嬰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沒有及時輸血所致。此病例已經構成壹級甲等醫療事故,由院方承擔主要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當時有充足的與產婦血型匹配的血液,李林桃母嬰也就不可能死亡。而直接原因是作為負擔達茂旗供血任務的達茂旗儲血庫沒有與產婦血型匹配的血液。因為達茂旗儲血庫只有儲血和供血功能,儲血庫儲用血需要報送儲用血計劃,由包頭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在李林桃做手術的前壹天,達茂旗醫院實施的壹例手術將儲血庫的儲備血用完了,儲備血液還未及時補充。根據相關法律,儲血庫不允許采血,婦幼保健所又沒有采血資質,只能在眼睜睜看著產婦壹步步走向死亡期盼著救命的血液盡快到來。
案例二
2007年3月25日午夜,孕婦程桂雲突然感到肚痛,出現臨產癥狀,因為丈夫武忠山不在家,鄰居用摩托車將程送到了山東省河曲縣人民醫院,程桂雲下車後自己走進婦產科。值班醫生立即對其進行產前常規檢查。1時30分,程桂雲出現難產和出血癥狀,經過壹個多小時的術前準備後,3時10分,開始對程桂雲實施麻醉。3時40分,武忠山的哥哥武忠雄代表家屬簽字,程桂雲開始進行剖腹產手術。在兩個小時的手術過程中,產婦出血不止,出血量高達4000毫升,在用完兩袋事先準備的B型血漿後,再去醫院技術樓的檢驗科取血,已經沒有血漿了。大夫讓程桂雲在場的小姑子跑到檢驗科取血。而手術正在進行中,由於臨床沒有了血漿,加上手術創口出血不止,醫生只能用代血漿臨時應急維持血壓,並馬上向值班院長做了匯報。臨近早晨6時,值班副院長馬青雲聽到醫生匯報後,才電話通知醫院檢驗副科長李美琴,聯系忻州市中心血站五寨供血點趕快往河曲縣人民醫院運送血漿。救命的血漿在接到調令兩個多小時後趕到了河曲縣人民醫院,可惜已經毫無用處了。
產婦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是由於沒有及時輸血所致。在對產婦實施搶救的兩個多小時裏。包括產婦母親在內的家屬在手術室門外哭成了壹團,反復央求醫院抽自己的血來搶救親人,全被院方拒絕了,理由是血液采集須依法進行,縣醫院無權采血用於臨床。
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在6月5日,山東忻州市忻府區北義井村36歲的村民張建芳,晚8時30分左右在忻州市中心醫院產下壹嬰兒。產後,醫護人員壹時無法取出胎盤,出現產後大出血。醫生隨即安排人員與家屬去市中心血庫取血漿,當晚11時左右取來血漿時,產婦已無法救治,於當晚11時30分左右死亡。
案例三
2005年6月8日,產婦阮懷蓮在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做完剖腹產手術後,出現子宮大出血,需緊急輸血。當時,醫院沒有儲存AB型血,尋找義務獻血者又未果,東川區人民醫院譚忠能院長在電話征得區衛生局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同意主治醫生盧新華義務獻血200毫升,使阮懷蓮轉危為安。對盧醫生的義舉,患者及其家屬感激不已,醫院準備表彰她,盧醫生婉言謝絕了。
然而,8月15日,該醫院接到省衛廳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醫院無采供血許可證,采供血行為系違法行為,責令該醫院立即整改,並處以6萬元罰款。另據省衛生廳通報: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6月16日,這家醫院為7名大出血病人進行臨時應急采血,其中有兩例未上報東川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該醫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於臨床。《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中規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東川區人民醫院院長譚忠能解釋說,醫院屢次臨時緊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2004年9月,東川區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後,該區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統壹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給。東川區距昆明160公裏,取血來回需5~6個小時,可能會耽誤壹些危重病人的緊急搶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無法供給該院請購的血漿。況且,用血計劃難以估計,經常出現缺血現象。
從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因為血液危機直接威脅到產婦與嬰兒的生命安全,前者把國家法律當成擋箭牌,心安理得地看著孕婦與嬰兒坐以待斃,在遵紀守法中讓生命消逝。後者,違背法律受到處罰,卻保全了產婦的生命。如果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照章辦事,我們看到的有可能是和前面案例壹樣的結果。
我們常說法律無情,的確,法律是不講感情的。從法律角度看,這些醫院在輸血問題上拒絕患者家屬為親人輸血的請求是沒有過錯,可算得院方和以上在執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但認真思考壹下,事情遠不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這樣簡單。我國《獻血法》規定,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該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衛生部有壹個三項統壹原則規定:醫療機構在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采集血液:1.邊遠地區的醫療機構和所在地無血站(或中心血庫);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輸血,而其他醫療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備交叉配血及快速診斷方法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的條件。這就是說,法律為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已經就應對治病救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做出了規定。臨時采集血液並非不可行,在具備三項統壹原則的情況下是完全可以。
我這樣說,肯定會遭到壹些人的反對,他們會認為:如果醫院具備三項統壹的條件,他們又怎麽能不進行臨時采集血液搶救病人呢?而實際上矛盾恰恰就在於此,對於醫院來說,難以滿足三項統壹條件的是快速診斷方法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如果貿然采取臨時采集血液搶救病人,因為血液安全問題會給以後留下太多不確定的隱患和麻煩。這個問題我們能夠理解,但為什麽在對病人實施手術前不把問題都考慮周全呢?如果術前準備充分,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多壹些預判,也就不可能發生把產婦肚子劃開才想到用血不足的問題。
據統計,全球每年死亡的孕產婦超過50萬,其中99%在發展中國家,25%的人死於分娩中的大出血,可見產婦分娩過程中發生大出血並不是罕見的。對於醫院來說,首先要想到妳們是否有控制和處理產婦突發大出血的能力,不要只為了賺錢而不計後果。如案例壹,醫生在決定實施剖腹產手術前對血液準備情況做壹下了解,即便是醫院與儲血庫都沒有與產婦匹配的血漿,先請求包頭中心血站緊急調撥也能來得及。這邊都已經對產婦動了刀子,血止不住了才想到血漿,臨時抱佛腳急昏了頭也無濟於事。明明是院方自己的責任問題,面臨著生死抉擇時不想方設法采取補救措施,這個時候倒想起采血資質來了,拿國家法律來掩飾醫生的錯誤。妳說這是輸血矛盾造成的嗎?
曾經以救死扶傷為榮的白衣天使,如今也已經是滿身銅臭氣了,對於他們來說,患者是其創造經濟效益的基礎和保障。不用說別的,過去生孩子的費用和今天的消費相比已有天壤之別,經濟利益的驅動讓他們把患者的生命放在首位,不把生孩子當回事,順順當當大家都相安無事,壹遇到突發情況就手足無措,這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問題。所以說,討論這個問題不能之看到表面的輸血矛盾來談法律的無情,其實是把太多的人為過錯歸咎到法律的無情,顯然這是不確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