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二道區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促進代理記賬機構規範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和《吉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二道區財政局決定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進行年檢。現將年檢的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壹、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的範圍
凡在財政部門批準的2015 12 31之前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參加本次年檢。
二、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的時間
2016年3月1日開始年檢,2016年4月30日年檢結束。請於4月30日前將年檢資料報送至二道區財政局財政稽查科(長春市自由路5379號二道區政府224室)。
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的內容
1.代理記賬機構的資質;
2.代理記賬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代理記賬機構履行委托合同的情況;
4.員工的職業道德以及員工的培訓和變動;
四、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應提交的資料。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應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機構設立條件、業務開展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包括本通知第3項第2至4項);
2.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附件1);
3.代理記賬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副)及復印件;
4、專職或兼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核登記情況(代理記賬機構其他從業人員變更的,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新從業人員會計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文件材料);
5.代理記賬書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6.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代理記賬機構辦公場所變更的,提供新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或自有房屋產權證明);
7.代理記賬機構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重新登記的授權證明、代理記賬機構的身份證明及聯系電話(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新負責人簡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會計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工作或檔案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經歷證明及職業道德鑒定)。
五、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年檢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1)財政局財務檢查處負責本轄區稅務登記機構年檢的審核。對通過年檢的代理記賬機構,財政局應在代理記賬許可證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二)財政局財政檢查部門收到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年檢材料後,應及時檢查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發現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代理記賬機構予以補充。
(三)為確保本次年檢順利完成,財政局財政稽查處應嚴格年檢把關,認真審核代理記賬機構申報的年檢材料。
不及物動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壹)代理記賬機構的“專業人員”是指正式註冊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聘用的兼職人員。“兼職人員”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因業務需要臨時聘用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
(2)“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代理記賬業務活動的部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