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表權利與職責主要包含有:
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GB/165617/173273/10415540.html
黨代表是指在壹個政黨內部經過組織程序決定參加該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中國***產黨的黨代表,參加各級的黨代會。
根據《中國***產黨黨章》規定:
第十壹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壹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