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稅率是25%。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有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國[2010]第185號與國[2008]第251號之間的主要變化在於兩個文件的第壹條。變更原因為財稅[2009]133號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
國[2010]第185號第壹條規定,上壹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員標準的,按照2010納稅年度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當提前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第7行15%的乘積暫填“所得稅免稅”。由於計算應納所得稅的稅率為25%,這樣的規定實現了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那麽,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申報預繳所得稅?我認為,這類企業仍應按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要求處理,即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在填報本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A類)月(季)度納稅申報表》時,暫填第4行“利潤總額”與第7行5%的乘積。也就是說,對於2009年資產和從業人員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度預繳所得稅應分兩類處理: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應按照國稅函[2010]185號文件中的要求填報;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00元但未超過300000元的,仍應按2009年3號文件的要求填寫。國稅發[2008]251號。
在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兩個文件的規定基本壹致,如企業所得稅預繳時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的處理,納稅年度結束後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處理等。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財稅[2009]133號僅適用於2065438年10月2010日至2065438年2月2010日至1日期間。因此,在未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明確的前提下,
國稅函[2010]第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確保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現將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通知如下:
1.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在2010納稅年度預繳所得稅時(以下簡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第7行15%的乘積暫填“所得稅免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65438號+0)第二條執行。
3.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符合上壹納稅年度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後,認定企業在上壹個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照本通知第壹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2010納稅年度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該企業2010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壹條規定預繳所得稅減免稅的,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補繳。
2010年5月6日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全文有效。撰寫日期:201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1 .10月2012日至201日至2月2015日、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征收所得稅。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請跟隨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