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在全面營改增試點以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通常是比較規範的。但是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各地操作方式不壹。有的企業沿用過去通用機打發票的做法,僅開具購買方的企業名稱(全稱);也有的企業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把增值稅普通發票左上角的四項內容完整填寫,壹個不少;還有企業僅僅開具左上角前兩項。16號公告適度簡化和規範了普票的開票要求,提升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工作效率,有利於適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時也不會弱化稅收征管。
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這裏所說的納稅人識別號指的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指的是營業執照上的代碼,稅務登記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都是唯壹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發票內容必須如實填報!
該公告的另壹關鍵內容是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此前,有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並按照購買方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