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稅局的基本職能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境內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1)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稅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規章制度。
(2) 檢查監督全省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 負責省級地方稅務局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和資金的征收管理,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
(4) 負責匯總上報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的納稅計劃、稅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5) 組織實施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制定征管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並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6) 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勞動工資、機構設置和資金;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幹部的考核、任免。
(7) 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8) 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9) 承辦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地稅局的歷史演變
地方稅務局的出現是由於中國實行了分稅制。 分稅制作為壹種財務管理制度,在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晚清時期,中國出現了過度征稅制度。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市場競爭要求金融資源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要求金融資源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體現在財政管理體制中,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中與分散關系。 從歷史上看,各國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都遇到過這壹問題,並經過反復討論和實踐,;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無論市場經濟國家采取何種形式,都普遍采用分稅制來解決集權和地方分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