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取決於企業合並是否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要求、企業合並的類型、企業合並的方式乃至企業經營管理的意圖。”財稅[2009]59號文件的壹大亮點是將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從壹般稅收原則出發,企業的所有資產都應納稅,而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可以通過遞延納稅減輕企業重組時的所得稅負擔。企業合並是企業重組的類型之壹,但59號文對合並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以下簡稱企業合並準則)的定義並不完全相同。59號文定義的合並相當於企業合並準則中定義的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而企業合並準則中定義的控股合並相當於59號文定義的股權收購,即企業合並準則中定義的合並對應59號文定義的合並和股權收購。企業合並準則根據合並前後合並各方是否屬於同壹方或同壹多方最終控制,將企業合並分為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並規定分別采用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本文擬結合企業合並準則、所得稅準則和59號文的相關規定,分別探討這兩類企業合並分別適用時,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和壹般稅務處理規定對遞延所得稅確認的影響。同壹控制下的合並關於控股合並(股權收購),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的規定,通過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為合並日享有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在特殊稅務處理的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取得股權的原始計稅基礎,即被合並股東對被合並方的原始投資金額,而不是合並日應享有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被合並方份額。由於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通常不等於其股東的原始投資金額,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但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對於購買價款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支付的相關海關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也會出現暫時性差異。對於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合並方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應當根據合並方管理層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意圖確定。合並方管理層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在未來期間不會轉回,不會對未來期間所得稅產生影響,合並方無需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如果合並方管理層擬在未來轉讓或處置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將在轉讓或處置投資時產生所得稅影響,合並方應在未來轉讓或處置投資時按照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關於吸收合並,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的規定,合並方在同壹控制下吸收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相關資產和負債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進行核算。在有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情況下,合並方接受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由被合並方原計稅基礎確定。即使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存在暫時性差異,也應在被合並方的賬面和財務報表中確認所得稅影響,同壹控制下被合並方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會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但在適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的情況下,合並方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合並方取得的資產和負債通常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非同壹控制下的合並對於控股合並(股權收購),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的規定,通過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包括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購買方在購買日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並發生的所有直接相關費用或或有對價的總和。在特殊稅務處理的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通常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對於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買方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應根據買方管理層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意圖確定。但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賬面價值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問題。關於並購,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的規定,購買方在非同壹控制下的並購中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特殊稅務處理的情況下,購買方在非同壹控制下合並中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通常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但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下,購買方在非同壹控制下合並中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通常不會與計稅基礎的賬面價值發生暫時性差異,因此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