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部分銷售退貨、銷售折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
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擴展數據
要使用紅字發票,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
1.時間條件:跨月(第壹張發票與紅字發票不在同壹個月開具)。當然也有例外:現行的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不能作廢,紅字發票也是在已經上傳到網上的當月開具。
2.原因和條件:銷售退貨、銷售折扣、錯誤開具發票和暫停應稅服務。稅務部門事後會對紅字發票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不要以為可以隨便開。
紅字發票符合作廢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發票作廢,開票軟件作廢。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