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全額征收增值稅;
2.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銷售收入與買方住房價款的差額部分5.6%征收增值稅;
3、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其中,增值稅的稅率為“網簽價”的5.6%。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五、個人將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以外的地區。
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銷售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銷售收入與購房款的差額,減按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僅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房時間、開具發票、未購房即購房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房價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 《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