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發票之前,需要驗舊換新。具體來說,購票人在購買發票時,應在領取發票前,將手中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嚴格按照“老檢新購”制度使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用完後,按要求如實填寫納稅人《發票換領查驗申請表》,到發票查驗窗口驗舊購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代理人身份證明,是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代理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將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收購采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以舊換新或以舊驗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定票種、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用人簽名(蓋章)、稅務機關印章簽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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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