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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集中印制有什麽相關規定?

1.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2006〕431號),”......為加強和規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提高發票印制質量,保障發票供應安全,稅務總局要求各地進壹步落實省級稅務機關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統壹管理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所有稅務機關管轄的普通發票,除總局另有規定外,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集中統壹印制,並實行政府采購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普通發票的印制數量確定印制企業的數量。即印刷量不超過1億冊的省市不超過3個,印刷量超過1億冊的省市不超過6個。印刷企業的印刷資質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並出具發票進行審批。招標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的規定進行。請各地於2007年4月1日前將通過招標確定的印刷企業名稱、主要印刷設備及數量報稅務總局(征管司、科技發展司、集中采購中心)備案。現有印刷企業未達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滿後進行公開招標。

三是為適應普通發票的集中統壹管理,方便發票查詢,普通發票應套印省級或地市級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四、各地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2004〕521號),對普通發票進行科學分類和簡並種類。嚴格審批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

五、各地要根據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制度。發票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印刷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監督檢查,不斷提高發票印刷質量。印刷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普通發票和防偽產品的印制、儲存和運輸管理制度。對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印制普通發票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嚴造成重大損失,以及發票成品、防偽產品丟失或被盜的印刷企業,要終止合同執行,追究違約責任,取消其印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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