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發票開具日期起36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後各期抵扣,如果企業清算、註銷,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作為壹般納稅人,當月購進貨物多,進項稅也就多,庫存商品也就多。如果當期進項大於銷項,就會出現留抵稅金,同時也會有相應多的庫存商品。本月進項有留抵,賬務不必作多交增值稅處理,僅是賬務的處理的話.則不用處理進項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