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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認證後可以作廢嗎?

認證發票原則上不允許對方作廢,要開具紅字發票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不符合發票作廢的條件,或者因為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規定所稱的作廢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款和扣款時間不超過賣方的開票月;

(2)賣方未抄稅,未記賬;

(3)購買人未經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未經認證”、“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未經認證”的。

已認證的發票不再滿足作廢條件,不能作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所謂無效情形: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者未經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受票人(認證發票方)應向主管稅務局說明情況,並填寫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表。經審核後,稅務局開具紅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付款人將其聯交給出票人,出票人憑此通知書開具負數發票(紅字)沖抵當期銷售額。買方還將從當前進項稅額中轉移通知中列出的增值稅金額。未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除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聯壹起作為記賬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發票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備查;發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聯合作為原始付款憑證;由收款人或出票人記賬,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和納稅人經營業務的需要,增減其他發票,並確定其用途。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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