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5號):
壹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7 1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審核比對、申報抵扣時限。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使用上述扣稅憑證信息。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16年2月316日及之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進口專用海關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超過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時限,但符合規定條件。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6號》、《2018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
因此,壹般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6月5438+10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360天認證確認、審核比對、申報抵扣。
即使2017 1當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6%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原適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稅率為13%的,按照10%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3.對原適用16%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和服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對原適用10%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