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2、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3、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二、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序不同: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法律依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