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法拍房流拍三次後怎麽辦

法拍房流拍三次後怎麽辦

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壹、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2、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3、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二、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序不同: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法律依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

  • 上一篇:發改委2014年63號文件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房貸可以退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