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現銷方式銷售現房還需要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八)第9小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房,須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現銷方式銷售現房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發生開發產品銷售的應稅行為後,收到款項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收到款項的,在取得索取款項憑據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所謂取得索取款項憑據是指合同約定付款的日期,未簽訂合同的,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在前兩種情況發生之前,先開發票的,開具發票的時間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