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銷發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面。在國家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背景下,稅務機關尤其要加強清理非正常戶的力度。
通過對非正常戶情況的清理與分析,發現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故意走逃企業。這類企業主要是“走逃戶”,企業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的監管,利用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完善,躲避納稅義務。
2、被動性非正常戶。包括外地法人企業在本區設立的分公司。這類企業由於對稅法的不了解,特別是對國地稅業務劃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3、信息傳遞與征管措施不到位導致的非正常戶。包括正常註銷、變更、停業的納稅人,由於管理環節增多,稅務機關不能如期辦理變更、註銷稅務登記形成的非正常戶。
非正常戶的存在,對稅收征管秩序的危害日益嚴重。主要表現在:
1、降低納稅申報率,直接影響申報質量。納稅申報率是征管質量考核中壹項重要指標,大量非正常戶的存在,直接影響到這壹指標的完成。
2、非正常戶采用零稅負、低稅負的手法經營壹段時間後,不辦理註銷手續,逃避納稅義務,造成正常企業與非正常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市場經濟運行秩序遭到破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