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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個體運輸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社會主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幹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幹規定》和《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幹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個體運輸業戶的行政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港航監督、農機、稅務、公(水)路運輸管理、保險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實搞好管理。第三條 個體運輸業戶必須遵章守法,按時納稅交費,文明營運,保障安全,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運輸市場秩序,為四化建設服務。第二章 登記範圍第四條 凡使用各種類型的機動或非機動運輸工具,從事公(水)路客、貨運輸和裝卸、搬運的個體營業運輸戶,都屬登記範圍。第五條 個體運輸業戶登記管理程序:

(壹)持本人戶籍證明、鄉(鎮、街道)政府的騎縫介紹信和購車發票(新車車輛合格證,車輛附加費證),按照公安、港航監督、農機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落戶、過戶(轉籍)手續。

(二)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輛,航舶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客運的,必須辦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從事貨運的,還要積極辦理承運貨物運輸保險。

(三)持戶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證明和車(船)、拖拉機行車執照(號牌)、駕駛證、保險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登記。經核準常年營運的,發給《營業執照》;對營運連續時間不足半年的,發給《臨時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副本壹車壹本。

駐外地營運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須向頒發營業執照單位申報備案,並向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接受當地管理。

(四)個體運輸業戶可憑營業執照到公(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行車路單”和統壹結算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在銀行開立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營運活動。嚴禁拖拉機從事客運。

(五)凡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船)、拖拉機,必須在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運。否則,公(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不核發“行車路單”。燃料部門不予供油。公安、農機、港航監督部門不予檢驗。銀行不予立戶和結算資金。第六條 公安、港航監督、農機、工商行政管理、公(水)路運輸管理和稅務部門,對申請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個體運輸業戶,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登記,頒發證照,不得無故拖延。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第七條 個體運輸業戶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營運活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港航監督、農機、稅務、公(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除公安機關外,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如要設立檢查站,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檢查時,個體運輸業戶必須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要的證明及納稅交費等其他有關資料。第八條 從事營運的個體機動車(船)、拖拉機的票價和運費結算,要按照國營運輸部門的價格執行,可以下浮,但不準擡高票價,嚴禁倒賣和自制客貨票據。第九條 個體運輸業戶合夥、分立,或改變名稱、經營方式、遷移住址等登記項目時,必須及時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 個體運輸業戶機動車(船)、拖拉機過戶(轉籍)、轉賣或歇業時,應事先申報公安、港航監督或農機部門,十五天內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按稅法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金結算和註銷登記手續。經營客運的,要向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客票銷號和停班手續。第十壹條 個體運輸業戶機動車(船)、拖拉機停運或停業在三個月以上的,視同歇業。應當辦理有關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若遇車(船)進行大修或其他特殊原因時,應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可延長時間。第十二條 個體運輸業戶每月要按時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向公路管理部門交納養路費;向公(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交納運輸管理費;拖拉機運輸戶每年向農機管理部門繳納壹次農機管理費。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亂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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