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次稅收檢查中,稅務機關發現某市人防辦利用市中心地下人防通道工程建設地下商城,建成後對外招租,吸引了大批商家入戶開展商業經營行為。該人防部門與所有商家簽訂的合同均為人防工程使用費。對於人防工程使用費是否應當繳納相關的營業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稅務機關和人防部門之間產生了壹定爭議。 稅法分析: 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同時符合 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金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對照這三個條件,稅務檢查人員查閱了相關文件,進行了實地核查:1、《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蘇財綜[2009]68號、蘇價費[2009]244號)中所列舉的人防建設經費包括人防平戰結合收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規定,人防平戰結合收入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利用人防國有資產,開展平戰結合,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及經營部門繳納的人防國有資產占用費。其中包括設備租賃收入(指利用閑置的人防設備、設施、庫房、場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2、單位使用由江蘇省財政廳監制的財政票據。3、所得的人防工程使用費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基於上述分析,對人防辦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符合減免稅條件,在辦理相關的營業稅減免稅備案手續之後,即可免征收營業稅。 房產稅:從納稅主體來看,按照《人民防空法》、《物權法》和《房產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即市人防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了經營管理職能,是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人防部門將地下人防設施出租給商家用於經營,雖然在協議中對收取的收入冠以人防工程使用費,但其實質是讓渡了資產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入,屬於租賃行為。人防部門作為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但出租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應當征收房產稅。從課稅對象來看,財稅[2005]181號文件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從征稅方式來看,應當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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