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時,近三年研發費用需要達到所規定的標準,那麽企業應該如何對研發費用進行調整呢?筆者簡單介紹三個個方法,以供企業合理選擇適用:
1、建立“研發費用”為壹級會計科目的核算體系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壹般企業大都把研發費用設置為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在此情況下受制於管理費用不能過大,否則會與集團財務預算沖突或者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關註,很多企業通常都不太便於把所有研發費用全部歸集在管理費用科目之下。而如果把“研發費用”設置為壹級會計科目,二級科目按照八大類費用項目核算,三級科目按照研發項目設置,這樣整個研發費用核算體系就能科學地建立起來;不需要資本化的研發費用,當期結平,對企業損益也沒有影響。如此核算,日常會計核算中就已經把研發費用自動歸集了,實屬壹勞永逸之策。
2、建立規範的“研發費用”輔助賬
誠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與企業會計制度在本質上有很大不同,口徑也明顯不壹。如果企業確實不能把“研發費用”設置為壹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從專業的角度看也能理解。那麽企業就應該在“研發費用”輔助賬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規範”、“清晰”,具體情況因企業而異。
3、建立“研發費用”壹級核算與輔助賬相結合的方式
有的企業靠以上任何壹個單壹的方法往往無法實現“合理”歸集研發費用,那就結合以上兩種方法試試吧,當然研發費用數據不能重復或者有矛盾。
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研發費用調整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1、與已申報研發費用數據的統壹性
按照國稅函[2009]203號文的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匯算清繳期間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時至今日,2008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連續申報了2008、2009、2010三年的研發費用數據,而且有據可查。企業本次啟動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研發費用調整中,就要重點關註壹下已經向稅務機關申報了的研發費用數額,否則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況。畢竟各省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機關之壹,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幾率很大。特別是已經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高新企業,再次調整研發費用的余地更有限。
另外,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門或者園區管委會報送高新企業相關數據,比如:產值、知識產權、研發費用等項目,本次對於研發費用的調整也應顧及到原已申報數據。
2、研發費用的調整應與研發項目、知識產權等要素統籌考慮
高新企業復審各要素是有密切聯系的,不能孤立的調整壹個因素,應作為壹個整體,通盤考慮,這種調整才更有效率、科學,也更能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本質特點。
3、跨期的研發項目費用的問題
企業的研發項目通常都包括兩種:當年完結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發項目在核算研發費用時,應密切關註研發費用預算與研發項目驗收報告,以合理分攤各年度的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