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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編號:財稅2008號001發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狀態:有效

財稅[2008]第65438號+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壹、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設立的中國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員工培訓費,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入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8)投資8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超過15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獲利年度起已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投資者將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開辦其他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作為資本投資,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按照40%的比例。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回投資的,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將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在西部地區設立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制造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稅率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5年撤回投資的,應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相關行業和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和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連續性,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原涉及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福利、債轉股等企業改革、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型、涉農和國儲等6類常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和其他單項優惠政策(見附件)。

4.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對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執行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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