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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年度申報時間

法律分析:(1)每月7號前申報個人所得稅。(2)6月5438+05前申報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3)印花稅年末申報壹次(全年)。(4)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每年4月15前、10月15前申報。但各地稅務要求不同,應在單位主管稅務局要求的期限內進行申報。(5)車船使用稅應於每年4月申報繳納。各地納稅要求不同,應在單位主管稅務局要求的期限內進行申報。(6)如果沒有稅,要按時進行零申報。(7)納稅申報方式:網上申報、上門申報。網上申報的,可以直接登錄當地地稅局網站,進入納稅申報系統,輸入稅碼和密碼進行申報。如果是上門申報,填寫納稅申報表,提交給主管稅務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來源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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