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取得綜合收益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2.納稅人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後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三、納稅人有兩個以上職位和雇主的,應選擇其中壹個職位和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就業或者就業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4.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保存備查或提交。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