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3.納稅人年終壹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