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起征點:
1、增值稅的起征點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2、增值稅的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
(2)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壹般是次月15日內。根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所以說當月扣稅,應在次月十五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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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