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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起征點是多少

個體戶交稅的起征點是按照個體戶營業規模進行征收的,個體戶交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而且其征收稅率壹般是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而如果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因此對於個體戶的交稅征收,法律要求應該按照上面的數額和稅率進行計算。

個體工商戶稅收起征點:

1、增值稅的起征點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2、增值稅的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

(2)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壹般是次月15日內。根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所以說當月扣稅,應在次月十五日內繳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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