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點
行政劃撥工會經費是國家立法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體現。因此,它具有以下特點:
(1)必填。《工會法》規定了工會經費的行政劃撥,與其他法律壹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是違法的,必須強制執行。《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未按規定撥付工會經費或者逾期未撥的,按日加收欠款0.5%的滯納金。”“各級工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向上級工會繳納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在稅前列支."《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繳納或者拖欠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2)免費。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向工會撥交經費是自由的。撥付工會經費是國家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每月按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這是法律規定的,具有長期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部門每月15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入當月經費。工會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繳款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員不包括在“全體職工”之內:
(1)領取國家補貼的城鄉民辦教師;
(2)個人承包離店,國家不再發放工資的人員;
(3)從企業領取原料,在自己家裏生產的家政人員;
(四)承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成品加工、裝配、包裝所雇用的人員(但以承包名義實際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應計入“全部職工”);
(5)用於拆箱、洗滌和修補、房屋修理、裝卸、搬運、運輸等的人員。承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6)從農村動員參加鐵路、公路、油氣管道、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半義務工。,且工作後立即被辭退,僅給予生活補助(其他以“農民工”名義從農村招聘參加壹般建設的人員應計入“全部職工”);
(七)參加企業生產和勤工儉學的軍人;
(八)離休幹部、留用退休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國家救濟優先人員、郵政人員。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全體職工”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管理部門工作並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正式職工、臨時職工、季節工和輪換工。不包括參加集體所有制單位生產勞動的軍隊職工和學生,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聘用的退休、退職人員。
第三,政府撥款。
根據《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撥付的行政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經費,由工會按照有關規定逐級解決。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有權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工會經費,經多次催繳無效的,可以正式通知繳費單位開戶銀行,從銀行存款中扣除,從當月16日開始扣除,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為職工組織經濟事業,如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
4、人民政府補貼。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予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壹次性和專壹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助、個人、社會團體、華僑、朋友的捐贈、工會出售財產的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4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其活動的根本準則,並根據其章程獨立開展活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