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肯定不行,說這種方法的不是被別人忽悠了就是自己想多了
不談什麽全員全額申報,也不談月度預繳,年度納入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就說壹個最基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原理,收到薪酬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
比如3月我收到8筆工資,合計8000元。那我4.1-4.15號之間進行個稅申報並納稅。註意,這裏是按實際收到的8000元申報,而不是只申報其中的某壹筆。
那麽妳所謂的分兩次發,我只能理解為這家公司存在兩套帳,壹筆通過對公賬戶進行發放,壹筆通過賬外老板的個人賬戶進行發放。這種方法本來就是違法的,說避稅,有點侮辱稅收籌劃了。
其實個稅籌劃的方法非常多,我隨便給妳舉壹個。
比如妳們公司銷售人員的工資很高,每個月加業績提成7-8萬。那就直接把這個銷售人員獨立出來,幫他個人成立壹個個體工商戶,然後以公司的名義和他合作,他給公司開票即可。
當下個體工商戶大多采用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額征收,假定核定個稅1%(已經算高的了),那發8萬的薪酬,實際個稅也就800元。
增值稅?附加稅?沒有的好吧。小規模納稅人,壹年120萬以內都是免稅的。個體戶本身又沒有企業所得稅,所以通過這種最簡單的模式,員工的實際成本也就每個月800稅務成本+1000左右的房租錢(個體戶必須要有實際經營地址才能開票),找個寫字樓租個格子間很難嗎。
當然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離職補償金,差旅津貼,誤餐補助,私車公用的租賃費代替薪資,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