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果不繳納個稅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對於上班的工薪族來說,若沒有按期繳納個稅,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責任,因為稅費在發放工資報酬之前就應有公司財務予以扣除並繳納。
壹、不繳納所承擔的責任
1.是未造成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是造成了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稅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二、少繳或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沒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五萬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造成稅款流失的,承擔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不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定罪量刑。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造成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說,該納稅人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賃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不依法繳納個稅的人或逃避繳納個稅的人,其會同時受到行政方面與刑事方面的處罰。所以,各位千萬不要心存僥幸,認為壹兩次不交個稅沒什麽大不了,壹旦被查出來,那麽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四、補交個稅怎麽繳納?
根據補交的期限,在期限內繳費補交壹定金額的滯納金,類似於違約金。個稅沒有按期繳納。對於上班的工薪族來說,這是單位的責任,因為稅費是在發工資的時候,就由財務扣除,並繳納,與領工資的月薪族來說沒有責任。
五、個人補繳個稅怎麽繳納?
1.個人補繳個稅應該與單位進行協商,由單位補交個人工資所得利益的個人所得稅,並繳納滯納金。個人的收入利潤沒有按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由個人負責繳納稅費本金以及滯納金。
2.個人補繳個稅與單位進行溝通以後,由辦理人員當月補交並扣款。單位不交納滯納金,日後審查出來,還要繳納罰款。
六、個稅沒有繳納後果誰承擔?
1.個稅沒有按期繳納,應該是上班的單位負責,因為稅費是財務去銀行繳納,並不是員工自己繳納,而且員工每月份稅費都是自動扣除,並讓員工知情。
2.在有閑時間內將補交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清楚,執意不交納被查出來,還需要繳納罰款,因為隱瞞事實是可以將逃稅漏稅行為劃在其內。
七、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照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
我們明白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按照壹定的標準的,當員工的工資達到壹定的標準才需要進行這方面的稅的繳納。稅收是我們國家最基本的收入,所以如果企業不按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