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出售辦公樓繳納稅費:
出售辦公樓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納稅人的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內資公司出售辦公樓應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分別乘以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建稅7%、5%、或1%。
土地增值稅以收入,減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格和營業稅等稅費等扣除項目,其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稅款。
或者按稅務機關規定進行核定征收。如核定征收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當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轉讓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確定。
二、出售辦公樓繳納的稅費:
1、公司出售辦公樓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妳公司轉讓辦公樓取得的收益,應並入妳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
2、根據稅法的規定:房屋建築物不屬於增值稅征稅對象,不征收增值稅。自建自用建築物,不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不征收營業稅。建造建築物並非自用的,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征收營業稅,稅率3%。銷售不動產的,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征收營業稅,稅率5%。
3、據相關資料,現行稅法對出售辦公樓沒有稅收優惠規定,而且目前已將商鋪、寫字樓出租納入日常的規範管理中,所以沒有把非住宅納入綜合征收率範圍內。此類房屋出租應繳稅款的計算比較復雜,***涉及到6個稅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
出售寫字樓時還要註意自己所租賃的寫字樓是否合法產權名稱是否正確,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所處的公司可以正常的運行。
擴展資料:
新房產交易個稅如何影響房價:
國務院出臺了房地產調控的新五條,其中對交易所得征收20%的個稅的說法引起軒然大波。據報道,這幾天壹些地方出現了二手房交易火爆的現象,多家房產中心前排起了長長的隊伍。果然是壹記重拳,很久沒有看到這樣立竿見影的政策了。
對房產交易所得征收個稅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列舉了11項應納稅所得,其中第九條即為“財產轉讓所得”課稅項目,該法第三條進壹步說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關鍵在於“所得”的概念。從稅收上講,所得是指扣除的成本因素後的凈收入,比如企業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是按各項規定扣除了全部成本因素後的凈收入,基本上相當於利潤。套用到財產轉讓所得上面,應計稅所得就是:房產轉讓收入—(購置、持有房產的相關成本)後的凈所得。
由於房產涉及無數的個人和家庭,且取得房產時的情況各不相同,因此“購置、持有房產的相關成本”很難核定。以其中最大項的購房成本而言,如果是近十來年買的房子,提供相關的發票是有可能的,但1998年住房改革前後取得的房子,我估計很難有人能提供這樣的證據。
即使是前壹種情況,也不排除有的人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把發票搞丟了,以及出於種種考慮,即使有也不願意出示的情況。因此長期以來,各地在房產交易時都是按交易金額的1-3%征收個稅。這種情況有點類似於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關系。
因此,征收20%的房產交易所得在具體操作上的確存在很多困難。各地如何執行,還是壹個未知數,最大的可能還是要做出某種變通。
更重要的是,我認為征收20%的房產交易所得這壹政策的調控對象不清楚,實踐中很可能發生事與願違的情況。對於當前的房地產市場,決策層也承認在當前的形勢下,房價上漲有壹定的客觀必然性。
另壹方面,經過各方面壹輪又壹輪的激烈討論,已經形成了當前房地產調控的三個主要著力點:壹是穩定預期,二是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三是增加房產持有環節的稅收。每個政策目標都有壹套相應的政策工具與之對應,如各地政府大力建設的保障房,對應的是穩定預期。
提高銀行貸款的首付與利率,對應的抑制投機,開征房產稅則對應的則是增加房產的持有成本。當然三者之間也有交叉。
征收20%的房產交易個稅,要達到什麽目標呢?其著力的對象是誰呢?我有點看不明白。理論上講,該稅的承擔者是賣房的人,因為他(她)獲得了交易所得。
但稅收的基本理論告訴我們,納稅人與負稅人往往是不壹致的,這就是所謂的稅負轉嫁原理稅負之所以能轉嫁,主要是因為供求彈性所致。
只有需求缺乏彈性,求之者眾,那個表面上納稅的人就有可能、有條件將所有稅負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其交易方,從而讓政府打出的重拳如同落在棉花上壹般。這種因為稅負轉嫁而發生的調控錯位、調控失敗,書本與實踐中比比皆是。
具體到房產市場。全國的情況不好壹概而論,但在北上廣這樣的中心熱點城市,房子壹直是個賣方市場,所以在二手房交易上,形成的行業慣例都是由買房人承擔相關稅費。壹旦將20%的個稅落實下來,結果只能有兩個:
壹是仍然由買房人承擔,這就相當於政府通過征稅在提高房價,明顯與政策初衷不合;
二是由賣房人承擔,對此可能有兩個結果,壹是賣房人被高額的稅金嚇退,幹脆不賣了,如此的結果是減少房產市場的有效供給,這就為下壹步房價上漲創造了條件,也明顯與政策初衷不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