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12 1以後登記車船底本的納稅人,應提供:
1.車輛行駛證和船舶登記證原件或復印件。
2.要求單位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表。
(2)2012 1以後未登記車船底本的納稅人,應提供:
1.車船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核實後退回,復印件留存,下同);貨車等按自重征稅的車輛需要提供車輛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的,應當提供車船出廠證明或者進口證明等相關車船技術指標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車船技術指標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2.納稅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除上述資料外,新購置的車船還應當提供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者購置車船發票等記錄車船購置時間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要求單位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表。
二、車船稅申報地點
(1)單位車輛
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2)私人車輛
對於私人車輛,實行同城辦公,納稅人可以通過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的多種方式申報繳納車船稅:
1.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區(市)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分局、稅務所。
2.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車船稅征收點,廣州市郵政局,開辦車船稅征收業務的鄉鎮“稅收委托征收工作站”(或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增城市的車船稅征收點。
3.“易浩”電子自助終端。
4.新購車輛或車輛變更申報,到市地稅局下屬各區(市)地稅局及所屬分局、稅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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