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的程序是:
1、註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銀行帳戶,先到國稅拿表格按要求填寫,再拿著國稅的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
2、補稅後,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地稅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拿著通知書註銷銀行賬戶;
3、到工商局辦公司註銷備案;
4、登報公告,登報四十五日後註銷公司;
5、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申請,再到質監局註銷代碼證即可。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已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決定的企業,可以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合夥企業清算人應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並的,合並各方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各自的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