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逐步放寬了慈善捐贈的扣除限額,並出臺了稅前全額扣除政策,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100%(全額)(個人捐贈也可直接進行):
(1)向紅十字會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紅十字會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含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會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二)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應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
(三)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室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四)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納稅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54 38+003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從所得中扣除。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農村城鎮(不含縣及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鄉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五)對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救濟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對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將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七)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八)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基金會。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的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2007年6月1日至2月31日,個人
(10)對中華快遞基金會等五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快遞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普教育、慈善、法律援助、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經國務院批準,個人自2003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註:也可直接捐贈)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捐贈研究開發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附帶所得、 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資助無關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可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期(按年征稅的所得)或當年(按年征稅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對地震災區的捐贈也可以全額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贈只能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