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壹)壹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壹方通過中間方對另壹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同持股同壹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壹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壹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規定,但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
(壹)項規定,但壹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壹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壹方有權決定另壹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壹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壹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壹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壹)(五)項關系之壹。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同利益。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