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團員模範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
團員的獎勵可分為通報表揚和團中央、省、市(地)、縣委員會及基層團委授予的“優秀團員”稱號兩類。
各級團組織每年獎勵“優秀* * *共青團員”,團員人數比例壹般分為:團中央1/60萬,縣團委1%,基層團委5%。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方、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可以按照規定的獎勵比例進行適當調整,但必須經上級團委批準。比如基層團委的獎勵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到10%。
各級“優秀* * *共青團員”的評選壹般每年進行壹次。評選工作要允許發揚民主,通過民主評議、民主鼓勵的形式,按照壹定的獎勵比例,由團員所在團支部討論通過,上級表彰單位審核,作出表彰決定。
評選“優秀* * *共青團員”的主要標準:
(1)按照* * *共青團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率先垂範,在本職崗位和社會生活中處處發揮模範作用;
(2)以雷鋒同誌為榜樣,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助人為樂,勇於擔當,贏得社會各界廣泛贊譽;
(3)胸懷大誌,開拓進取,努力在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掌握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成為本戰線、本單位生產、工作、學習的優秀分子。
基層團委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團員權利、義務和條件,制定優秀團員標準,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和修訂評選標準,體現當代青年的精神風貌。通過表彰廣大成員的優秀代表,調動廣大成員在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集團內部形成先進的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機制。
基層團委在年度“優秀* * *共青團員”表彰決定和優秀團員登記表中記入團員檔案;通過召開表彰大會,以隆重的形式向受表彰成員頒發榮譽標誌;並在優秀團員的團員證中“團員榮譽記錄”壹欄粘貼“優秀* * *團員榮譽標誌”。未經共青團中央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團員榮譽標記。
2、對成員的處罰
根據章程規定,“對於那些不執行團聯決議,違反章程的成員,團聯組織應當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精神,給予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試用期為6個月或1年。團員在團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不得作為團員的介紹人,其團員證由團的組織收回。試用期滿,錯誤改正後,應及時恢復其會員的上述權利,並將會員證交回本人。錯誤不改正的,開除其會員資格,不再發給會員證,並在會員名冊上詳細註明。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開除團員的黨籍處分,必須經縣委員會或縣以上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分會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吸收本人並認真聽取其意見。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傳遞,不得扣壓。
成員可以自由退出聯盟。團員如欲離團,應向支部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支部委員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參加團的組織和生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的團員,視為自行離團。會員自行離團的,由分會會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報委員會批準。
被除名的團員的團員證由團組織收回,並在“團員花名冊”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