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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統籌利用預算內外財力,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授權或者委托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資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具有政府職能的經營性服務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第三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預算外資金管理遵循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預算外收入應當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預算外資金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外資金的計劃和決算;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依法管理和監督預算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組織管理財政專戶,審核、匯總、編制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各級有關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凡涉及稅收的預算外資金項目,均應申報並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門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範圍包括: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和收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含基金和附加費,下同)以及通過政府職能籌集的資金;

(二)按照國家和省審批項目標準收取或者提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籌集或者以政府名義設立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通過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向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收取的管理費和其他資金;

(五)鄉自籌資金和鄉(鎮)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籌集的,由鄉(鎮)政府用於本鄉(鎮)經濟建設、事業發展、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鄉統籌資金,主要包括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個人籌集的鄉統籌費;

(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資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義取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和財政專戶利息等。第八條預算外資金的征收和提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執行中央和省級審批管理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批準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收費標準;

(二)政府基金的設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主管部門向下屬單位收取管理費等經費,應報同級有關部門批準;鄉(鎮)人民政府經費自籌資金的設立及其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九條經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單位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登記項目和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登記或者註銷。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委托銀行代收,或者由財政部門統壹代收。對個別預算外收入分散的單位,財政部門可委托其代征。第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統壹的財政專戶。預算外收入必須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私分、挪用和拖欠。對資金完全來自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批準壹定數額的周轉金。第十二條受財政部門委托收取預算外資金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開設收入過渡賬戶。該賬戶只能產生預算外資金清償財政專戶,不得支出其他預算外資金。各單位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將收入過渡賬戶的預算外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逾期或未足額繳納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從單位資金賬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第十三條辦理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外資金收款,並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撥款憑證,將預算外資金劃入用款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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