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是對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成協議(以下簡稱分成協議)的關聯企業,壹方在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內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在企業內扣除,也可根據分成協議部分或全部從另壹方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 1年10月至2020 12 31年2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是允許扣除的。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