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包括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由本地區人民武裝部負責登記和管理,預備役士兵壹般編入民兵組織進行管理。預備役部隊是以現役軍人為骨幹,以預備役軍官、士兵為基礎編組起來的武裝組織,是我軍後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組織形式。我市的預備役部隊,平時由廣州軍分區(以下簡稱軍分區),區、縣(含番禺市以下同)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含市直屬人民武裝部,以下同)和預備役師、團實施多層次的管理。第四條 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的結合。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第五條 全市的民兵、預備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領導下,由軍分區主管。
各級人民武裝部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具體負責本地區(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單位,確定保衛或人事部門(辦公室)配備專職或兼職武裝幹部負責民兵、預備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預備役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預備役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把民兵、預備役工作作為壹項法定工作,列入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制,並按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把民兵、預備役部隊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經費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調配等項工作列入管理計劃,保證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的完成。第二章 組織建設第七條 鎮、場、街和企業、事業單位凡可組建壹個民兵排的,應建立民兵組織。
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符合組建民兵組織條件,可編壹個基幹民兵排的,也應依法建立民兵組織。
本市公民,在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的年齡範圍內,都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第八條 民兵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十八歲至二十八歲的退伍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余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基幹民兵為第壹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第二類預備役。
基幹民兵中女性公民可占百分之十左右。第九條 民兵按照便於領導、便於活動、便於執行任務、便於戰時動員的原則編組,做到分布合理,負擔平衡。城市壹般以企業、事業和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農村以行政村為單位編民兵營。
基幹民兵單獨編組,根據本單位民兵人數分別編班、排、連、營。並在便於機動和集中使用的基幹民兵連、排中指定民兵應急機動分隊,賦予任務。
基幹民兵中組建民兵專業技術分隊,為保證專業對口,可跨單位編組。高炮分隊、工程兵分隊以區、縣為單位編團。第十條 民兵連以上軍政幹部壹般配壹正壹副,正職可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兼任。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中的民兵幹部由中方部門以上領導擔任。營、連幹部年齡壹般不超過四十五歲,兼職和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有突出貢獻的民兵幹部,年齡可適當放寬。第十壹條 預備役部隊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編制,采取軍官預任、士兵預定、組織預編的方法進行編組,要貫徹平戰結合、專業對口、均衡負擔和便於領導、便於快速動員的原則。預備役部隊士兵條件按基幹民兵條件執行,軍官條件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每年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內容進行壹次組織整頓,由上壹級人民武裝部組織進行壹次實兵點驗,檢查整頓效果,保證組織落實。第十三條 民兵連以上建制的調整變動,由軍分區批準;預備役部隊成建制的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