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追溯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電池生產和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按照《關於開放汽車動力電池代碼備案系統的通知》(CJH[2018]73號)的要求,申請廠商代碼並備案編碼規則,對企業生產的動力電池或梯級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從事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在追溯管理平臺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件1、2)。所有企業應在追溯管理平臺上傳追溯信息(見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交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表4),並在企業網站上公開。
第八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發放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當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者應當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備案信息,並告知車主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更新備案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車輛銷售許可證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修理商、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在動力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追溯信息。
第十壹條回收服務網點應當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轉移後的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移交倉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未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者、修理者、出租者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追溯管理平臺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時限向追溯管理平臺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收到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的0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廢舊動力電池拆解移交倉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電池生產、檢測、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入庫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上傳。
第十五條回收企業應當在接收和入庫廢動力電池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回收和最終處理後的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