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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730號公告算利好嗎

就以稅務總局2017年16號公告為例,我只分析壹下其中壹句話——“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看壹看,從稅務規則方法入手,壹句話的理解也不能輕易囫圇吞棗。16號公告,對公司接受增值稅普通發票提出了稅號的要求,如果沒有稅號,後果是——“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我在壹次培訓會上問會計,知道這是什麽意思嗎?“就是不得抵扣進項啊!”、“就是不能稅前扣除啊!”、“就是要罰款啊”。“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從其文義上進行粗理解,形象說就是:“不得用於涉稅工作”。而要說“稅前不得扣除”、“不得抵扣進項”、“罰款”之類,顯然已經是引伸的意思了。而引伸的意思,往往靠不住。《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法》第22條明文規定了發票的開具要求:“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如果不填寫購買方稅號,就沒有“按照規定的欄目開具”,也就是說,16號公告這個規定,並不是新規定,這是老規定。只要發票印了納稅人識別號,而購買方又有納稅人識別號,就應該填寫。不填就是開具不符合規定。16號公告對此實際上是只壹個強調。“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可以這樣理解:收到這樣的發票,在納稅上,等同於沒有發票。然後,我們再來小心翼翼地引伸其後果:壹、這張普通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為什麽呢,原因不是這個稅務總局2017年16號公告,而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營改增試點法也有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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